【法律知識】上門讨债被判1年有期徒刑,民間讨债易犯的四大违法行為
年關岁末,讨债清债忙。當“欠债還錢理所固然”的思維碰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行為時,简单的债權债務關系會被恶化升级,暴力讨债、入室逼债、堵門要债、偷財抵债、犯警拘禁等行為也時有显現。因為冲動采用违法手段,债權人經常會由主動酿成被動,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赏罚,所谓的债權也很有可能酿成“竹篮打水一場空”。減肥推拿膏,本文精選了在民間讨债過程中,因触犯法律被追责的經典案例,經過進程實例分化,解读在此過程中易触及的四大违法風险,以达到普法、警示的方针。
案例一:侵占民宅型
案情回顾:
201瘦身產品推薦,7年1月5日,被告人刘某、錢某、李某、王某以梁某搓泥膏, 的丈夫屈某拖欠其4人工錢和找不到屈某為由,一起来到梁某租住的一套单元房内,哀求梁某支出其4人的工錢。當然梁某言明其與屈某已分炊多年,正在等待法院的離异判决书,且屈某是否是欠刘某等的工錢自己并不知情,但刘某等根柢不听梁某的解释,每天除在梁某的单元房内做饭吃、打扑克外,夜晚也睡在梁某的客廳内。梁某的m降尿酸藥物,m知情後,也先後几次與梁某一起劝刘某等分隔,而刘某等人仍然不听劝說。2017年1月10日,梁某在邻居的帮手下向公安機關報了案,刘某等4人因涉嫌犯警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。
法院判决:
法院經审理認為,刘某等4人在未經梁某同意的情况下,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,且在梁某等人的劝說下又拒不退出,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,刘某等4人的行為已構成犯警侵入住宅罪。遂判處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,缓刑各1年。
案件評析:
我國《宪法》39條規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犯警搜查或犯警侵入公民的住宅。”刑法第懶人減肥法,245條第1款規定:“犯警搜查他人身體、住宅,或犯警侵入他人住宅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”
本案中,被告4人構成犯警侵入住宅罪的原因在于:
一是4人的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梁某的住宅安宁權。住宅安宁權,属于隐私權的范畴,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權,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、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范围的盘踞權。所谓隐私權,不单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與私家书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,不被他人犯警侵扰、知悉、收集、把持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,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,對自己是否是向他人公開隐私和公開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權。
二是其4人實施了犯警侵入梁某住宅的行為。“犯警”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,或没有法律依照。“侵入”首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、容许進入他人住宅,或不顾權利的反對、劝阻,强行進入他人住宅,属于犯罪形态中的行為犯。
三是其4人明知自己的侵入行為和拒不退出行為违反了梁某的意思,破坏了梁某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。“拒不退出”是指經權利人哀求退出,仍不退出的行為,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继续犯。實践中,举動听犯警侵入他人住宅後,經哀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毛巾面膜罩,,是犯警侵入住宅罪的一種加重情节。
犯警侵入住宅罪在主觀方面暗示為故意。举動听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,违反了權利人的意思,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,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,就構成犯警侵入住宅罪。误入他人住宅,一經發現立即退出,或有正當出處必须垂危進入他人住宅的,不構成本罪。比如,發生火灾,家中無人,無法徴得同意,而消防队员的破門而入,就属于法律上的垂危避险。
案例二:故意伤害型
案情回顾:
河北三河市人吴某與朱某存在债務纠缠。朱某向吴某讨要欠款,二人约定2013年6月21日見面。當晚,朱某驾車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三河市某醫院北侧环岛時,吴某突然從車窗钻出并向北跑。朱某與朱某某下車追赶,并對吴某举辦追打。
此時有路人經過,對朱某的行為举辦劝阻,朱某說他們在抓小偷,并讓邓某打電话報警,期間,朱某又向吴某頭部打了几拳,後吴某趁他們不注意解脱逃跑。經廊坊市公安局法醫损伤檢驗断定室断定,吴某的损伤程度為輕伤二级。随後吴某向公安局報案,朱某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抓获。
法院判决:
三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因债務纠缠對他人举辦殴打,致人輕伤二级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伤害罪,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2個月,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項經濟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。
案件評析:
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體的行為。故意伤害严重的,構成故意伤害罪。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至多見滑膜炎噴霧,的一種犯罪。構成故意伤害罪,某人必须實施了伤害行為,所谓伤害是指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。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:“故意伤害他人身體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教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衰亡或以特别暴虐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浮球開關,重残疾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。”
本案中,暴力行為的發生當然事出有因,被害人于也毛病,但原告的行為已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,因此被追责。
暴力、殴打等法子讨债不可取,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。因此,公民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,采用合法、合理的正當手段庇護自己合法權益。比如,雙方协商、法院诉讼等。
案例三:犯警拘禁型
案情回顾:
2012年3月,河北省黄骅市市民段志飞(化名)来到江苏,以500万元的價格從吴勇手中購買了一條拉石船。錢款交接完毕後,段志飞又在江苏逗留了一段時辰,在此期間吴勇一贯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。分隔前,段志飞以資金回笼為借口向吴勇借债140万元,借期两年,并立下借條為證。1年後,段志飞又再次向吴勇借债130万元,借期1年。因為第一笔借债尚未還清,面對第二次借债,吴勇比较犹豫,但考虑到段志飞切當有一定的經濟力量,几經斟酌還是将錢借给了他。
2014年3月,两笔借债均已到期,當然段志飞先期已归還162万元,但仍有100多万元未還清。几次沟通,段志飞對立不還錢,愤怒的吴勇决定给他點兒“色采”看看,因此開始联络各方人马,纠结15人来到黄骅港找段志飞“算账”。2014年5月8日凌晨5點,吴勇等人来到段志飞名下的两艘船在海上的停泊處,强行進入船内,没收船上18名船员的手機,限制其與外界联系,并安排專人對船员們举辦监督,不允许其自由活動,同時以扣押船只為威逼,哀求段志飞尽快归還借债。拘禁行為一贯持续到當天下午1點,因始终没有联系到段志飞,眾人才無奈離去。船员報案後,經公安機關侦查,檢察院起诉。
法院判决:
2014年12月18日,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吴勇犯犯警拘禁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,缓刑2年。
案件評析:
犯警拘禁罪,是指以拘押、禁闭或其他逼迫辦法,犯警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。我國《宪法》第37條規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經人民檢察院@批%99OGz%准或决%33H17%定@某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機關實行,不受逮捕,禁止犯警拘禁和其他辦法犯警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。”因此,犯警拘禁是一種严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。《刑法》第238條規定:“犯警拘禁他人或以其他辦法犯警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教或剥夺政治權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從重赏罚。”本案中,吴勇為索要合法债務,纠集人员将船员扣押,犯警剥夺船员的人身自由,其行為已構成犯警拘禁罪,但因其認罪态度较好并具有自首情节,而且不存在殴打、侮辱情节,可依法從輕赏罚。
部分人单方認為,為了防止债務人逃避债務而采用控制他人的法子讨债并無不妥,只要在此過程中能赐顾光顾债務人的饮食起居,且没有實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。但殊不知,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種犯警的“暴力”手段,會受到法律制裁。
案例四:偷財抵账型
案情回顾:
2013年上半年,辽宁籍李某独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,應聘于市内一家影楼,從事婚纱摄影。後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資和業務提成,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資無果的情况下,李某便决定自行“維權人體感應燈,”。2013年7月9日10時许,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疏忽,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頭盗走。老板報案後,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。經断定,该相機镜頭價值人民币11070元。庭审中,李某辩称,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資。
法院判决:
2013年10月30日,烟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,缓刑1年。
案件評析:
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,盗窃罪是指以犯警盘踞為方针,秘密窃取公私財物数額较大或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財物的行為。2013年4月3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颁布的《關于辦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释》中,将盗窃罪起刑線提高,数額標准為:個人盗窃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币1000元~3000元以上的,為“数額戒菸產品推薦,较大”;個人盗窃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,為“数額巨大”;個人盗窃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,為“数額特别巨大”。
本案中,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財物,数額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盗窃罪。鉴于被告人归案後如實供述罪行,且能當庭自愿認罪,赃物被追缴并發還失主,主動缴纳罚金,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赏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劳動者庇護自己合法權益要經過進程正當門路,要學會用法律刀兵理性、正本地庇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切不可“變味”維權,那样可能触犯法律,身陷囫囵。當蒙受拖欠工資的“黑心”老板後,可以拨打當地公布的劳動保障部門举報電话,以求得到帮手;或,向當地工會請求声援;也可以或许向用人单位地址地的劳動争议仲裁委员會申請仲裁;最後不服仲裁,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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